逾期未辦繼承列冊管理查詢
下列土地及建物未辦繼承登記,業經政府公告列冊管理,請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繼承登記之申請。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,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,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。
*查詢方式可就”被繼承人姓名” 、”被繼承人住址”或”被繼承人統一編號”任選一項。